哪些广义的法律可以设立行政处罚?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包含多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层次的广义法律在设立行政处罚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权限。 首先是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狭义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意味着像行政拘留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只有法律才有权力设定,其他广义的法律都没有这个权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对多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其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但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例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再者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比如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 然后是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