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的规定,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不知道什么样的说法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比如听证的流程、参与人员的要求等方面,我想了解一下正确的规定内容,避免自己在这方面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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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听证是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听取他们意见的活动。 首先,从听证的启动条件来看,根据《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此外,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其次,关于听证的流程,一般包括听证的通知、举行听证等环节。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听证过程中,由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再者,听证笔录的效力也很关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这体现了“案卷排他原则”,即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所记载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决定,而不能在听证笔录之外另行寻找证据。 最后,参与听证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他们在听证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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