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方性法规报谁批准才能生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生效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地方性法规到底是要报给谁批准之后才会生效呢?是上级政府,还是上级人大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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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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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生效问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也就是说,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里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其次,对于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方式,其内容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地方性法规,批准生效的主体不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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