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合理时,举证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呢?


在拆迁补偿不合理的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一定的规则,且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被拆迁方认为补偿不合理,对补偿金额等有异议,需要负责提供证明材料。比如提供房屋评估报告,用以证明房屋的实际价值,通过与市场价值对比,显示所获补偿过低;还可引用有关法律条文,说明补偿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而当拆迁方的补偿方案受到质疑时,拆迁方亦需出示相关证据。例如补偿方案的制定依据,要说明是按照哪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来制定的;还要证明评估流程的合规性,如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以此证明其补偿方案合理公正。 在法律程序中,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可能会更为复杂。例如,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另外,若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被告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最终,会由法院或相关裁决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例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