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用由谁承担责任?
我家房子被征收了,现在需要临时找地方住。我不太清楚这期间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政府部门,还是征收方,又或者是我自己承担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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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临时安置费用的承担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临时安置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因不能及时入住新的安置房屋,而需要自行安排住处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比如租房的租金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用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来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就是当地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如果征收部门没有按时提供周转用房,就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以保障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会因为居住问题而受到不合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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