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受伤或者财物受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在公交车上受伤或者财物受损失,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着客运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在公交车运输过程中,如果乘客受伤,公交公司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例如,乘客自己在车上打闹、故意不抓扶手而摔倒受伤,公交公司可能就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财物损失的情况,公交公司同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财物损失是由于公交公司方面的原因,比如司机急刹车、车辆故障等导致的,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乘客也需要证明财物的存在以及损失的价值。如果财物损失是因为乘客自身的疏忽大意,比如自己没有保管好财物导致被盗,公交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公交公司有义务协助乘客报警等。 另外,如果公交车上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比如车上有乘客打架导致其他乘客受伤或财物受损,那么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交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公交车上受伤或者财物受损失的责任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乘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