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作为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在我国,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 那么谁可以作为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不同的婚姻无效情形,申请人范围有所不同。 对于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则涵盖了居委会、村委会等。这是因为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有权利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种规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可能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此外,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婚姻存在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即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方面,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总之,不同的婚姻无效情形对应着不同范围的申请人,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