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时以前的工龄算吗

我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几年,中间因为一些个人原因离职过一段时间,后来又回来继续工作。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经济补偿。我想知道在计算补偿的时候,之前那段离职又回来的工龄会算进去吗?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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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时,以前的工龄是否计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工作年限,只要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管中间是否有间断,通常都应被算作工龄。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即使有过离职又回来工作的情况,正常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时工龄是连续计算的。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要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外,《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特殊情况的不在此限。 总之,大部分情况下同一家单位内工龄会算入经济补偿计算范围,但特殊情况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判断。 相关概念: 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本企业工龄: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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