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置房用地谁有权批复?

我家这边要建安置房,听说用地需要相关部门批复。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个部门有这个权力来批复安置房用地,想了解下是哪个层级或者哪个类型的政府部门有这个权限,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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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地批复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安置房用地的批复权限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是土地使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则是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如果安置房用地涉及上述国务院批准范围的土地类型,那么批复权在国务院;如果不涉及,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对于安置房用地,如果涉及农用地转用,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批复机关。 综上所述,安置房用地批复权可能属于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等,具体要根据土地的性质、面积以及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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