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用地审批权属于谁?
我家这边要进行安置房建设,我想了解下安置房用地审批到底是哪个部门负责。是当地政府,还是有其他专门的审批机构呢?我担心审批过程中出现问题,所以想弄清楚到底谁有这个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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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用地审批权的归属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简单来说,审批权主要集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不同面积和性质的土地,审批的层级有所差异。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两个关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安置房用地,如果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安置房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或者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土地,审批权在国务院。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审批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对于农用地转用,根据不同的情形,审批权可能在国务院、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其授权的机关、市或县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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