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该由谁来买单处理?

前几天我开车出门时和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现在就涉及到事故处理和赔偿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交通事故里,到底该由谁来负责买单处理相关事宜,是肇事方,还是保险公司,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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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交通事故中,确定由谁来‘买单’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通常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后续处理赔偿等问题的基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如果事故车辆投保了保险,那么保险在赔偿中会起到重要作用。通常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果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存在雇佣关系、车辆借用或租赁等情况,责任的承担会有不同。如果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如果是车辆借用或租赁,依据《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交通事故的‘买单’处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保险情况以及各种特殊情形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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