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如何产生以及如何进行保护的?


驰名商标,通俗来讲,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和广泛知晓度的商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驰名商标的产生以及保护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看驰名商标是如何产生的。驰名商标并非由某个特定机构主动评选出来,而是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寻求法律保护时,才会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行政认定,另一种是司法认定。 行政认定又分为商标局认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当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地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例如,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司法认定则是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比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接下来,我们讲讲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享受的保护力度比普通商标更大。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即使这个驰名商标没有注册,他人也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 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更广。《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意味着,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跨类别保护,他人不能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以免误导公众。 此外,在企业名称登记方面,如果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处理。 总之,驰名商标的产生是基于实际的商标权益保护需求,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来保障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