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谁负责?
我家里人之前在医院出了医疗事故,现在想申请鉴定,但不知道这个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由谁来负责的,是医院那边负责指定吗,还是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来确定呢,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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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负责主体是一个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内容。首先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里的医学会是负责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确定的关键主体。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首次鉴定由上述的市级或县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当医患双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由省级医学会负责。而中华医学会的介入是在特殊情况下,针对疑难、复杂且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不同级别的医学会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相应的组织鉴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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