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查工作由谁负责?
我有个民事案件要处理,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工作到底是由谁来负责。是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调查情况,还是法院会帮忙调查,亦或是有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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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调查工作的负责主体有多种情况。 首先,当事人自身负有一定的调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当你向法院提出某种诉求时,你需要自己去收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例如,你起诉别人欠你钱,那你就得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对方欠款事实的证据。 其次,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也会负责调查工作。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可能无法自行获取,这时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收集。另外,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律师也会参与调查工作。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权利,可以进行一些调查取证活动,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总之,民事案件调查工作的负责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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