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法由谁制定,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国有独资企业法并不是一部特定的、名为“国有独资企业法”的法律。目前,我国调整国有独资企业相关事宜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一般来说,法律草案要经过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阶段。对于《公司法》这类重要法律,更是会经过多轮的讨论、修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诸多明确的内容。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公司的组织架构方面,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董事会的组成上,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在监事会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 此外,国有独资企业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企业的运营等多个方面对国有独资企业进行规范,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