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中由谁负责调解?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不知道该找谁来进行调解。和医院沟通了,但感觉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我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医疗纠纷处理时负责调解的主体是谁,这样我也好知道该往哪个方向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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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有多个主体可以负责调解。首先是人民调解,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指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调解员一般经过专门的培训,能够公正、客观地看待纠纷双方的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医疗纠纷调解,会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其次是行政调解,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解。依据该条例,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解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行业的主管部门,它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比较了解。当进行调解时,它可以依据自身的行政职权和专业知识,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它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结果,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意见,推动纠纷的解决。 此外,医患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这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自我调解”方式。自行协商是指医患双方直接就纠纷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相对灵活、便捷,能够快速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程序。但自行协商也可能因为双方立场的差异和利益的冲突,导致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总之,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医患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和调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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