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在期间购房属于谁?


在婚姻存在期间购房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双方对这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个人财产,则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通常没有权利进行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该房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用婚后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来支付购房款,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该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婚后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是一方用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能够证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就有一笔存款,婚后用这笔存款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婚姻存在期间购房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购房款的来源、房屋登记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关约定等多种因素。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房产归属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