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换过程中契税由谁缴纳?
我和别人进行房屋交换,现在涉及到契税缴纳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房屋交换的情况下,这个契税到底是该我交,还是对方交,或者是双方都要交一部分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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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换过程中,契税的缴纳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契税的基本概念。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时,需要向新的房屋所有者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这意味着,在房屋交换中,并不是简单地确定一方缴纳契税,而是根据交换房屋价格的差异来决定。 具体而言,如果交换的房屋价格相等,根据相关规定,免征契税。这是因为双方交换的价值相当,没有一方在价值上有额外的获得,所以不需要缴纳契税。例如,甲的房屋价值100万元,乙的房屋也价值100万元,他们进行房屋交换,此时双方都无需缴纳契税。 如果交换的房屋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举个例子,甲的房屋价值120万元,乙的房屋价值100万元,甲乙进行房屋交换,乙需要向甲支付20万元的差价,那么乙就是多交付经济利益的一方,乙需要按照这20万元的差价来计算缴纳契税。 此外,如果交换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这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不合理的价格约定来逃避契税的缴纳。所以,在房屋交换时,当事人应该按照实际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换价格,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房屋交换过程中契税的缴纳人要依据交换房屋的价格是否相等来判断,相等则免征,不相等则由多支付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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