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到底该谁先来交费?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面临医疗费用等各种费用的缴纳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肇事方先交,还是我自己先交,又或者有其他规定。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来说,交通事故到底该谁先来交这些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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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费用的缴纳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有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例如,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在这个范围内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承担。要是费用超出了这个限额,而肇事者又没有购买商业险或者逃逸等情况,就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垫付。 对于后续的其他费用,比如车辆维修费用等,一般是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缴费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为对方全责,那么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费用。 此外,如果受害者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前期的费用,也可以与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要求先行支付部分费用。如果协商不成,受害者可以通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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