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护理费用由谁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需要人护理,但我不知道护理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出,还是对方出,还是保险公司出呢?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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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白护理费用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中责任明确,是对方的责任,那么护理费用通常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例如,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有一部分可以用于支付护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如果交强险赔偿后还有不足的部分,就看对方车辆是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若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赔偿护理费用等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损失。比如,商业险合同约定了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护理费用在其范围内,那么商业险就会进行相应赔付。 要是对方车辆既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商业险,或者赔偿后仍有不足,那么护理费用就由侵权人,也就是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来承担。此外,如果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那么护理费用等损失会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来分担。比如,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护理费用可能双方各承担一半。 所以,在确定护理费用由谁出时,要先明确事故责任划分,再看车辆的保险情况,综合这些因素来确定最终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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