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个税是由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缴纳?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每个月工资都有扣税,但我不清楚这个个税到底该由用工单位扣,还是派遣单位扣。我就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劳务派遣工的个税缴纳主体到底是谁,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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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务派遣工个税由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缴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取得收入后,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税。 对于劳务派遣工的个税缴纳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下,判断扣缴义务人的关键在于确定谁是支付所得的一方。 如果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由派遣单位直接支付的,那么派遣单位就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派遣工的个人所得税。例如,派遣单位每月将工资打到劳务派遣工的银行卡上,这时派遣单位就有责任在发放工资时扣除应缴纳的个税,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而如果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那么用工单位就成为了扣缴义务人,要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比如,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此时用工单位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除个税。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工个税的缴纳主体取决于工资的支付方,支付所得的单位就是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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