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国的法律保留是由谁提出的?

我对法律保留这个概念很感兴趣,想知道在中国,法律保留这个概念最初是由谁提出来的呢?我想了解一下它的起源背景,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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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未经授权不得自行作出规定。这一原则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很难明确指出中国的法律保留概念具体是由谁提出的。法律保留原则并非中国本土原创的法律概念,它起源于德国行政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提出。奥托·迈耶在其著作《德国行政法》中系统阐述了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强调特定领域的国家事务必须由议会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创设规则。 随着法学理论的传播和发展,法律保留原则逐渐被引入中国。在中国,法律保留原则并不是某一个人提出的,而是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随着对行政权力规制和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视,法学界对这一域外先进理论进行研究、借鉴和本土化的结果。 中国《立法法》对法律保留事项作出了规定。例如,第八条明确列举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在中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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