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应由谁进行备案?
我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听说需要备案,但不清楚该由谁去办理备案手续。我是租客,房东也没提这个事儿,我有点担心不备案会不会有啥问题。所以想问问,按照法律规定,这个租赁合同备案到底该由谁来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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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租赁合同备案主体的问题,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里所说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既包括出租人,也就是房东,也包括承租人,即租客。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倾向于由出租人来办理备案手续。因为房东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具有出租权的人,相对更便于提供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等文件。 从法律角度来说,备案是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办理备案,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例如,在某些地区,未备案的租赁合同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假如房东将已经出租的房屋又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而第三人并不知晓该房屋已出租的情况,此时若没有办理租赁备案,租客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对于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比如设备租赁合同等,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备案要求。但在一些特定行业或者地区,可能会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当地有规定要求备案,通常也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由哪一方去办理备案手续。一般遵循“谁方便谁办理”的原则,当然双方也可以共同办理。所以,在遇到具体的租赁合同备案问题时,建议先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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