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房时代收的电费应由谁开票?

我买的房子交房了,开发商代收了电费。我想知道这代收的电费,到底该由开发商开票,还是供电公司开票呢?我不太清楚这其中的规定,担心开票主体不对会影响后续的权益,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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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费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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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房时代收电费开票主体的问题上,我们可以从不同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代收电费”这个概念。代收电费指的是一方代替供电公司收取用电方的电费,这只是一个中间操作行为,并非实际的供电服务提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电费收取场景中,供电公司是实际提供电力商品和服务的一方,当它收取电费时,就有义务向用电户开具发票。 一般情况下,如果开发商仅仅是代收电费,也就是将业主缴纳的电费转交给供电公司,自己并没有从中赚取差价或者额外收费,那么开票的主体应该是供电公司。因为开发商在此过程中只是起到一个传递资金的作用,并非销售电力的主体。例如,业主把电费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再原封不动地交给供电公司,这种情况下,供电公司就需要给业主开具正规的电费发票。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代收电费时,存在加价等额外收费的情况,这种行为就相当于开发商自己在销售电力,那么按照规定,开发商就需要自行向业主开具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自行加价收费的行为可能违反相关的价格管理规定。比如当地政府可能有明确的电价标准,开发商超出这个标准收费就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在交房时代收电费,如果开发商无额外收费情况,开票主体是供电公司;若开发商有加价等额外收费行为,开发商则为开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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