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复议申请书应该交给谁?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提出异议后被驳回,现在想申请执行复议。但我不知道这个执行复议申请书应该交给哪个部门或者机构,也不清楚具体的流程,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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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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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执行复议是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某些执行裁定不服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的程序。那么执行复议申请书究竟该交给谁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明确了申请复议的主体和时间限制,也表明了复议申请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也就是说,执行复议申请书应该交给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举个例子,如果执行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那么复议申请书就应交给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若执行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书则要交给高级人民法院。 这是因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层级上高于执行法院,具有更广泛的审判监督权力和资源,能够更全面、公正地对执行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其可以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准备好执行复议申请书后,需要按照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原执行异议裁定、相关证据材料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复议申请。若受理,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复议裁定。 总之,执行复议申请书的接收主体是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执行复议程序的公正、有效进行,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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