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取得走逃企业真实的发票为何不能抵扣?

我取得了一家走逃企业开具的真实发票,本以为能正常抵扣,可听说不能抵扣。我不太明白,发票是真实的,业务也是真实发生的,为啥就不能抵扣呢?想了解一下这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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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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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取得走逃企业真实的发票不能抵扣,主要涉及到税收法规对于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以及税务风险控制的考量。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走逃企业。走逃企业就是那些不履行税收义务,并且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等方式,仍然查无下落,或者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的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这些人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其中就包括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等情况。一旦发票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走逃企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走逃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即使发票表面是真实的,但背后可能没有真实的业务支撑,或者存在隐瞒收入、逃避纳税等违法行为。如果允许取得走逃企业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抵扣,可能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同时,税务机关在对走逃企业进行调查时,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来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和发票的合法性,为了保障税收安全,采取这种严格的管理措施是必要的。 不过,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其与走逃企业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且符合相关规定,是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核实后继续申报抵扣的。比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合同、运输单据、付款凭证等资料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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