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法院为什么第一次不判离?
我向法院起诉离婚,结果第一次没判离。我不太明白,明明我们感情已经破裂,矛盾重重,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我想知道法院为啥第一次不判离呢,是有啥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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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起诉离婚时法院第一次通常不判离,主要和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以及证据要求有关。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强调了“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之所以第一次通常不判离,是因为婚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法律希望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期和修复关系的机会。法院会认为,一次诉讼可能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有可能双方只是一时冲动提出离婚。 其次,从证据角度来看,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常见的能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但在实际诉讼中,原告往往难以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这些情形。比如,证明分居满两年,需要提供诸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一系列证据,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也很难在第一次诉讼时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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