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签谅解了为什么还会被拉入失信名单?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即便签订了谅解书,当事人仍有可能被拉入失信名单,下面来详细分析其中的原因。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失信名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而失信名单,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签订谅解书,通常意味着被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在量刑上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但这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义务的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被告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便双方签订了谅解书,只要被告人没有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就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所以,当被告人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时,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就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签订谅解书与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就可能面临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