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伦理是入罪的基础,法律是出罪的依据?
我一直不太理解‘伦理是入罪的基础,法律是出罪的依据’这句话。在生活中,我感觉伦理和法律有时候界限挺模糊的,不知道怎么区分它们在定罪和无罪判定上的作用。想问问这句话到底该怎么理解,能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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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是入罪的基础,法律是出罪的依据”这一观点,旨在说明伦理道德和法律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所起到的不同作用。我们先来理解“伦理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它反映了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伦理观念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当某一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引起了公序良俗的强烈反应时,就可能被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这是因为刑法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它也承载着维护社会基本道德秩序的功能。例如,故意杀人行为,在几乎所有的伦理体系中,都是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所以各国法律都将其规定为犯罪。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这体现了法律对伦理道德底线的捍卫。我国《刑法》的制定,本身就蕴含着对伦理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刑法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是违背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其中“危害社会”的表述就包含了对伦理道德秩序的破坏。再来看“法律是出罪的依据”。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它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规则。当一个行为被指控为犯罪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缺乏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那么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意味着,只有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不符合,即使该行为在伦理上可能受到谴责,也不能动用刑法进行处罚。例如,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是出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免责事由实施了看似犯罪的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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