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为什么不要约定滞纳金?


在签订合同时,不建议约定滞纳金,这背后有着明确的法律原因。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滞纳金的概念。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简单来说,它是行政机关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例如,我们常见的税收滞纳金,就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会按照一定比例加收的金额。 从法律依据来看,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就明确了税收滞纳金的法定性质。 然而,在民事合同领域,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平等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不能使用具有行政性质的滞纳金。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滞纳金,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在合同中遇到类似需要约束对方违约行为的情况该怎么办呢?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约定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由于滞纳金的行政性质与民事合同的平等主体性质不相符,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不要约定滞纳金,而应选择合法有效的违约金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