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供虚假证据,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给立案?
我在一场官司里,发现被告提供了虚假证据。我去公安机关报案,希望他们立案调查,但公安机关却没有受理。我实在不明白,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明明是不对的,为啥公安机关不立案呢?想了解下这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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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据。在法律上,提供虚假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意图误导法庭作出错误的裁判。 关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这可能有多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对于被告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不一定必然构成犯罪从而达到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比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更多的是可能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会受到民事诉讼法的制裁,如罚款、拘留等,这种情况可能就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 另外,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也可能认为不构成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予立案。 如果你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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