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以事实不清退回重审,检察院会撤诉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中院审理时以事实不清把案子退回重审了。我心里特别没底,不知道接下来检察院会不会撤诉。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撤诉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和标准,到底会不会撤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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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中院以事实不清退回重审,检察院是否会撤诉这一问题,需结合多方面因素分析。 首先,我们得明白一些法律概念。“事实不清”指的是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存在模糊、证据不足以支撑指控等情况。而撤诉是指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基于某些原因决定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中院以事实不清退回重审,可能意味着案件存在证据不足或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符合上述第(四)项的情况。 不过,检察院是否撤诉不会仅仅依据中院退回重审这一行为来决定。检察院会重新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如果通过补充侦查等方式,能够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使案件达到起诉条件,检察院很可能不会撤诉,而是继续推进诉讼程序。但要是经过审查,发现确实无法补充足够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存在其他符合撤诉条件的情形,检察院就可能会选择撤诉。 所以,中院以事实不清退回重审后,检察院有可能撤诉,但并非必然。具体是否撤诉要取决于检察院对案件的进一步审查和判断,以及是否能够解决事实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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