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纠纷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会介入调解吗?


在纠纷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是否会介入调解,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刑事和解和检察院调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而检察院的调解在一定程度上与之相关,但又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对于符合上述可以和解条件的纠纷刑事案件,检察院是可以介入的。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在其中起到促进和解的作用,也就是类似调解的工作。检察院会引导双方进行沟通,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礼道歉,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纠纷刑事案件检察院都会介入调解。比如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即使是有纠纷背景,也不太可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检察院也就不会进行类似的调解工作。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不能仅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来解决。 总的来说,检察院在纠纷刑事案件中是否介入调解,关键在于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检察院会积极推动和解工作,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如果不符合条件,检察院则会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办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