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二十二年前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我二十二年前受了工伤,当时也没太在意赔偿的事儿。现在想起来,不知道按照当时的标准能赔多少钱。我不太清楚那个时候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所以想了解一下二十二年前工伤赔偿标准到底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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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二十二年前(即2003年左右)的工伤赔偿标准,需要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当时是规范工伤认定和赔偿的重要法规。 首先来了解一下工伤赔偿涉及的一些关键概念。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等级工伤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由于时间较为久远,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工资水平、统筹地区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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