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工伤争议中,明确举证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工伤争议中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争议中,哪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工伤争议里,涉及到的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用人单位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该情况不属于工伤。 比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单位若不认可,就需要提供诸如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受伤与工作无关等相关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不是工伤,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结合调查情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于劳动者而言,虽然在工伤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也并非完全没有举证义务。劳动者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材料,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和事故发生情况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担举证责任,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和调查情况,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 此外,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在工伤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也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双方都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