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司法鉴定科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局司法鉴定科的工作程序通常包含多个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鉴定的委托环节。这是整个司法鉴定工作的起始点,一般是诉讼活动的相关方,像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司法机关等,向司法局司法鉴定科提出委托申请。申请时,委托方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且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接着是鉴定材料的审查。司法局司法鉴定科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他们会要求委托人补充;如果补充后仍无法满足鉴定需要,可能会决定不予受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然后进入鉴定的实施阶段。一旦决定受理委托,司法鉴定科会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依据专业知识、技术和方法,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之后是鉴定意见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会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书要包括鉴定人的鉴定过程、依据、结论等内容,且要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最后是鉴定结果的告知与存档。司法局司法鉴定科会将鉴定结果告知委托方。同时,鉴定机构会对鉴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存档保存,以备后续可能的查阅和复查。这样可以保证鉴定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司法局司法鉴定科的工作程序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以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