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有哪些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相关规定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偿项目。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是指职工在治疗工伤过程中,因看病、吃药、住院以及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医疗和康复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来买单。 其次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因工伤住院期间,需要一定的伙食费用,工伤保险会给予适当补助。如果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这同样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有明确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然后是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体现,目的是帮助工伤职工恢复部分生活和劳动能力。 再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保障了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收入。 另外还有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此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最后是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亡待遇则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对这些内容都有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