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参加哪些正常的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呢?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参加某些正常的社会活动,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工资的。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参加选举活动是劳动者的政治权利之一。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这里的社会活动就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比如,在社区、单位或者地方组织的选举中,劳动者去投票或者参与选举相关的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参与这些活动而克扣工资。 其次,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也是常见的情况。当劳动者被法庭要求作为证明人出庭作证时,这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参加庭审等活动所占用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因为这是劳动者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再者,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同样受法律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是对其工作成绩的高度认可。他们出席相关的大会,是对其荣誉的进一步彰显,也是对其他劳动者的激励。用人单位应该支持劳动者参加这类活动,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另外,《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资。工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不脱产的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为工会工作付出时间和精力,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减少他们的工资收入。 最后,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工资。比如,参加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劳动者在这些活动中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支付工资是对他们付出的一种肯定。 总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参加上述正常的社会活动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