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浙大女生案二审中景区是否应负责任?

我关注了浙大女生案,现在到二审阶段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景区在这个案子里到底有没有责任。女生是在景区出的事,景区在安全保障等方面是不是该尽到一定义务呢?我很想弄清楚景区在这类案件中责任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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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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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浙大女生案二审中景区是否应负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特定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简单来说,就是景区得保证游客在景区里能安全地游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浙大女生案,如果景区存在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比如在一些危险区域没有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或者没有对景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导致设施出现故障引发危险;又或者在人员配备上不足,无法及时应对突发情况等情况,就可以认为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要是女生的不幸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正常情况下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景区在安全保障方面有疏漏,比如安保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异常并制止第三人的行为,景区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景区承担补充责任后,是有权利向第三人去追偿的。 在判断景区是否要负责任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看景区有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在二审中也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景区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景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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