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十分普遍,但对于该房屋究竟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很多人存在疑惑。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在婚姻出现变故时引发激烈的纠纷。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若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一方用婚前的积蓄在婚后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另外,若婚后房子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父母出资后指定房产归自己子女所有的,此房产也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婚内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张某丽和王某军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房屋登记在王某军一人名下。后来,双方关于该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张某丽主张夫妻共有,王某军主张个人所有。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是夫妻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王某军可能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比如双方有关于房屋归属的特殊约定等,所以法院支持了王某军的主张。
案例二: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且共同还贷 王某军与李某丽、王某强一同向兴业银行签署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至今。但后来李某丽、王某强恶意隐瞒王某军,到产权部门约定李某丽占有10%份额。
此案例中,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且共同还贷,正常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某丽、王某强私自约定份额的行为可能侵犯了王某军的权益,王某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用法律建议
- 保留出资证据:夫妻在共同出资购房时,应保留好相关的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购房款收据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双方的出资情况,有助于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
- 明确产权约定:为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可以在购房前或购房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协议内容应详细、明确,包括双方的出资比例、房屋的归属等。
-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在购买房屋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建议登记在双方名下,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只能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总之,夫妻共同出资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来确定。在购房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