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侵权责任又可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二者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甲在开车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观察路况,撞到了正常行走的乙,甲的疏忽就是一种过失,在此情况下甲要对乙的损害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像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即使核电站运营方没有过错,也需对受到损害的周边居民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例如,丙故意损坏了丁的私人财物,丙的损坏行为是违法的,丁的财物受到损害是客观事实,丙的行为与丁财物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丙主观上是故意的,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例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了损害结果,生产者就要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需要对侵权行为的各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在上述甲撞乙的案例中,乙如果要主张甲承担侵权责任,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甲在开车时有疏忽大意的过错、甲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甲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污染行为的存在,而由污染者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免责事由。
抗辩理由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一些常见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可以适用。例如,戊为了防止己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在防卫过程中对己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戊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作业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承担责任的方式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例如,庚未经辛的同意占用了辛的房屋,辛可以要求庚返还房屋,这就是返还财产的责任承担方式。
特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例如,在产品责任侵权中,生产者或销售者通常是通过赔偿消费者因产品缺陷所遭受的损失来承担责任。
适用范围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范围没有特定限制,只要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在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特殊侵权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可能涉及一般侵权责任的情况,当事人在日常行为中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避免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不幸发生侵权纠纷,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 对于可能涉及特殊侵权责任的情况,相关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标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积极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