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而了解产品侵权的法定免责事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来说都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阐述产品侵权的法定免责事由,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实际案例进行说明,同时提供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如果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将产品投入流通包括销售、出租、赠与产品或在产品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形式。
案例:某工厂正在生产一种新型电器,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导致部分电器存在漏电隐患。此时,一名工人在车间意外触电受伤。由于该产品尚未投入流通领域,按照法律规定,生产者无需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不过,如果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以外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产品的生产者虽不承担产品责任,但仍然要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建议: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投入流通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在产品正式进入市场前,能够准确判断其是否处于流通状态,避免因界限不清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说明产品缺陷的产生完全与产品的生产者无关,根据民法自己责任的精神,生产者自然不应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因此生产者应当免责。
案例:某商场购进一批玻璃杯,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流公司装卸不当,导致部分玻璃杯出现裂缝。消费者购买后,在使用过程中玻璃杯破裂划伤手部。经调查,该批玻璃杯在投入流通时并无缺陷,缺陷是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而应由物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建议: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和管理,保留好各个环节的相关证据,如产品检验报告、运输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产品在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受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发现某些潜在的缺陷,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也可免责。
案例:在上世纪80年代,某药厂生产的一种药物,在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下,无法检测出其中含有的微量有害物质。多年后,随着科技的进步,发现该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这一缺陷,生产者无需对之前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法律建议:生产者应关注行业内的科技发展动态,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检测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同时,在产品的说明书或包装上,应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局限性。
四、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正常的电热水器,使用时却故意将电热水器的接地线拔掉,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需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法律建议:生产者和销售者应通过产品说明书、警示标识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避免因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害。
五、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消费者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在骑行过程中,未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自行车损坏并受伤。经认定,消费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法律建议:当发生产品侵权纠纷时,侵权人应及时收集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主张减轻责任。同时,被侵权人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产品,避免因自身过错而加重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