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这里的“处所”,对于有固定住处的,是指其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则是指被指定的居所。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监视居住,其有固定住所,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离开自己的住处。若李某擅自离开,就违反了该项规定。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这是为了防止被监视居住人与外界串供、毁灭证据等影响案件侦查、审判的行为。比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试图与同案犯的家属会见并商议应对策略,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规定。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随时了解案件情况,被监视居住人有义务按照要求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讯通知后,无故拖延时间,未能及时到案,这种行为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