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什么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下面对这些范围进行详细解释。 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原始债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这10万元就是主债权。 利息是指主债权所产生的孳息。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甲乙约定借款年利率为5%,那么一年后产生的5000元利息就属于担保范围。利息可以是约定利息,也可以是法定利息。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比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未按时还款,需要支付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那么这1万元违约金也在担保范围内。 损害赔偿金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假如甲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乙产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如乙为追讨债务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这些损失就可以作为损害赔偿金要求甲赔偿,并且在担保范围内。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是指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保管担保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甲以自己的一批货物作为质押担保,乙为保管这批货物支付了仓储费,这部分费用就应由甲承担,并且属于担保范围。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实现担保物权而支出的费用。如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不过,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那么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确定担保范围。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