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个人交来社保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在处理收到个人交来社保费的会计分录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基本概念。社保费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企业在核算社保费时,通常会涉及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等。“其他应付款”则是用来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在社保费核算中,个人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费通常会先通过这个科目过渡。 当收到个人交来的社保费时,一般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假设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已经代扣了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此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 社保费(个人部分) 这里借方的“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表示企业收到了员工交来的现金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收到了社保费款项。贷方的“其他应付款 - 社保费(个人部分)”表示企业暂收了员工这部分社保费,后续需要统一缴纳给社保机构。 当企业将代扣的个人社保费和企业承担的社保费一起缴纳给社保机构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 社保费(企业部分) 其他应付款 - 社保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方的“应付职工薪酬 - 社保费(企业部分)”体现了企业为员工承担的社保费用,“其他应付款 - 社保费(个人部分)”则是将之前暂收的员工个人社保费进行支付。贷方的“银行存款”表示企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社保费缴纳给了社保机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社保费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其核算也需要遵循这一准则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