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代理中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我在做合同代理的业务,不太清楚在合同代理里,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什么。要是能知道这些行为,我就能提前预防相关风险,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想请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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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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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代理中,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什么是被代理人和滥用代理权。被代理人就是让别人代替自己去做事情的人,而滥用代理权就是代理人没有好好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去使用代理权。 那么,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自己代理行为。这指的是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举个例子,甲委托乙帮自己卖房子,结果乙自己想买这房子,然后就自己和自己签合同把房子买下来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所以,这种自己代理如果没有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就是无效的。 其次是双方代理行为。这是说被代理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比如,甲委托丙卖车,乙又委托丙买车,丙就同时代表甲和乙签了卖车合同。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没有得到双方同意或追认的双方代理也是无效的。 还有恶意串通行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比如,甲委托乙采购一批货物,乙和供应商丙串通,抬高货物价格,然后两人从中获利,损害了甲的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这种恶意串通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被损害利益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是无权代理后的追认滥用。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如果随意追认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行为,也属于滥用。比如,甲的代理权已经过期了,还以被代理人名义签了一个对被代理人很不利的合同,被代理人却随意追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无权代理有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应该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追认权。 总之,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界定和限制的,了解这些规定能帮助我们在合同代理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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