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嫌疑人应该用陈述还是供述?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在和执法人员交流过程中,我不太清楚我说的内容到底算陈述还是供述。我想知道在行政案件里,嫌疑人表述情况到底该用陈述这个说法,还是供述这个说法,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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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嫌疑人使用的表述应该是“陈述”,而非“供述”。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以及做出此判断的依据。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陈述”和“供述”的含义。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对案件有关情况向执法机关所做的叙述说明。它可以涵盖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涉及的人物等多方面内容。而供述一般用于刑事案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供述重点在于承认犯罪事实,具有较强的认罪性质。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强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这里明确了行政案件中当事人表达自身情况的方式为陈述。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与刑事案件的性质有本质区别。刑事案件涉及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所以使用“供述”;而行政案件使用“陈述”更符合其处理一般违法行为的特点。 总之,在行政案件里,嫌疑人是进行陈述,这体现了行政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表达意见权利的原则,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着明显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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