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是叫立案还是受案?
我遇到个事儿,和行政部门有点纠纷,我想走法律程序处理。但我不太清楚在行政案件里,是说立案呢还是受案,这俩词感觉有点像,又好像不太一样,我就想知道行政案件准确来说用哪个词,它们之间有啥区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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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立案和受案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程序阶段,有着不同的含义。 受案指的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先把这个事儿接下来看看是否符合进一步处理的基本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处理。这表明受案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接收案件的动作,并不意味着案件一定会进入后续的深入调查和处理阶段。 立案则是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决定将该案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立案是一个更为正式和关键的环节,标志着行政案件正式进入调查处理流程。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只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才会真正开启后续的调查、处罚等一系列程序。 所以,行政案件既涉及受案也涉及立案,受案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先有受案的初步审查,才可能有后续的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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