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追缴条款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案件,听说公安机关在办理时有追缴相关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个追缴条款具体内容,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追缴,怎么追缴,追缴的范围又是什么。想了解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关于追缴的条款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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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追缴条款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追缴”的概念。简单来说,追缴就是公安机关把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物追回来,让其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利。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而追缴主要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该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指出,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此外,在执行追缴程序时,公安机关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和流程。一般会先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所得的财物情况,然后作出追缴的决定。当事人如果对追缴决定不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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