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终止案件调查后是否还会重新调查?
我有个行政案件,之前调查后被终止了。我就以为这事算完了,可最近又听说可能会重新调查。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行政案件终止调查后到底还会不会重新调查啊?有没有什么条件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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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终止案件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而结束对案件的调查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暂时停止对这个案子的进一步追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般情况下,当符合上述法定终止调查的情形时,案件就会停止调查。但如果之后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足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且需要追究责任的,是有可能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的。比如原本以为没有违法事实而终止调查,但后来又找到了关键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另外,如果之前认定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但发现时效计算有误等情况,也可能重新调查。所以,行政案件终止调查后是存在重新调查的可能性的,主要取决于是否出现了新的情况或证据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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